刑事判决追缴、退赔的范围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由此可知,刑事判决中追缴、退赔的范围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