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经营出版数额10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经营报纸5500份、期刊5500本、图书25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2、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足3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以上不足600张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3、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非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4、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非法所得7万元、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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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