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签共债”。所谓“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换句话说就是共同举债,共同签署名字。该 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引导债权人在进行大额举债时,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事代理权”。所谓“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生活的日常小额开支,例如,借钱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交水电费、孩子学费等日常开支。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