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得予以裁减: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裁员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和这些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者员工主动辞职的,法律是不禁止的。双方无法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不得强行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