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新证据,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对于再审审查阶段审查新证据的标准不宜过严,否则会损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判决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理的功能来确定再审审查的目的。也就是说不宜采取必然性标准(新证据必须推翻原裁判),而是采取盖然性标准(新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