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反诉期限 的回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举证期限应由当事人议定后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终止日期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前,故此,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期限也应确定在开庭审理前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