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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甲方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合格,
审定并办理竣工结算有关手续后
10
个
工作日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
%
。
三、剩余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保修
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付清。
四、甲方支付工程备料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付款金额的收据;
验收合格结算时,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相当于实际结算工程总
造价的
%
的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保修期满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
财税规定的相当于剩余的工程价款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否则,
甲方有权拒绝付
款。
五、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交付并经甲方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
竣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甲方如需变更、修改设计,必须将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送达给
乙方,乙方应予以实施。
三、若由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程总造价增加,按实际工程造价
结算。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
验收标准: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
施工技术
文件为依据。
二、
验收方式(手段)
:乙方在完成装修工程项目并通过自检合格后,向
甲方发出验收通知,
由甲方派工程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
甲方向
乙方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三、甲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将完整的工程技术
档案和竣工资料交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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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修期
一、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12
个月,保修期自甲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
日起计。
二、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设计或材料或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
陷应由乙方完全负责并无偿保修。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负责免费返修,
否则,
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
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质量保证
金仍不足以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
第十条
双方其他义务
一、甲方委派
为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提供完整的并经甲方批准的机房装修
工程施工设计图、施工技术等资料。
三、乙方承包的工程任务,不得分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乙方代表必须经常留守工地,保
持与甲方联系,随时处理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
五、乙方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并指定安全、防
火负责人,保证构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
故,均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通报甲方及有关部门。
六、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每天应清理场地,
工程竣工后的场地要进行清理
(包
括建筑周围的余泥及其他堆积泥,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
,并将门窗、
玻璃、地面清扫干净。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
天内撤离施工场地。
八、因乙方设计或施工之故而造成的不符合装修标准的质量问题或工程的
隐患在甲方验收时没能发现,乙方仍应负责免费整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之甲方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乙方可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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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二、因乙方的原因而造成逾期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工程总
造价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
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已付款项全部退回,还须按工程总造价的
%
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迟延付款,每迟延一天,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0.1%
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在工程竣工验
收符合要求,保修期满及结算完工程款后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有权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