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重置结合成新价格、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这三块内容决定了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贴的数额。其中,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均由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
根据沪府发〔2011〕75号文,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