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笔者依据参加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重大资产置换等临时股东大会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见证中的具体实务,来探讨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与风险防范。
股东大会现场见证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是见证律师现场见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规则》颁布之前,曾经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以股东未按会议通知要求进行现场登记而拒绝股东参加会议及表决的情况,由此引发的争议颇多。现在,《规则》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遇到上述争议时,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即使没有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行现场登记,只要股东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进行了现场登记,也可以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类股东的资格予以认可。
?在确定会议的主持人上,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仍沿用旧《公司法》的做法。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仅由董事长出具委托书,委托总经理主持会议。殊不知,这种做法与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律师在遇到上述情况时,
首先应当告知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即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其次,应当审核总经理是否属于公司董事;再次,如果总经理属于董事还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总经理主持会议的决议或在会议纪录说明并由半数以上董事签字予以确认。以上便是对股东大会律师见证词有效吗这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