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发生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后,当然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这种当然丧失,又可分为终局性丧失和非终局性丧失。终局性丧失,是指法定事由一经发生,继承人即当然且确定地丧失继承权,之后不会因为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而恢复继承权。
2、非终局性丧失,是指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发生后,继承人在却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后可以不丧失继承权。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当然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中,只有一种情况属于上述非终局性事由,即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和虐待严重的行为,给被继承人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重大创伤,违反法律且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继承人当然地丧失在本次继承中继承遗产的资格。但是,如果虽然发生了遗弃和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但是该继承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对该继承人表示了宽恕,则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是对被继承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如果被继承人饶恕了继承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并且愿意由其继续继承遗产,法律不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