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则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实行。各省都有限定。下面是山东省的限定。《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未获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解决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也将不予解决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体检时,还将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获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应予其上路行驶。 在用机动车如果违背限定,未获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能够并处200元以下罚金。 同时,如果在用机动车未获到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范围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200元罚金。 虚构环保标志最高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