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