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
(1)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八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二审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3)再审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6个月)。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3个月)。(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