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植物人、妻子提出离婚,妻子的离婚行为并非民法典反对并且惩罚的过错行为。因此谈不上补偿或者如何补偿的问题。只是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民法典亦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因此,鉴于丈夫的特殊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人民法院会予以一定程度的照顾,但是这种照顾是有限度的,并非没有底线,毕竟妻子在丈夫植物人时提出离婚,仅仅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并非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形并非有民法典规定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会在女方首次起诉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不过如果对方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半年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2、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之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是指,离婚后,一方依靠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以及其经济收入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的个人财产之中予以适当帮助,其帮助形式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也可以是住房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