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汉族,出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省 市 镇 村 号。
被告:得某,男,汉族,出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为: ,住址: 省 市 镇 村 号。。
诉 讼 请 求
1、判决女儿小得意由原告抚养;
2、判决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元,至女儿满十八岁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与被告于20 年 月 日在 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婚生女儿小得意(出生日期:200年 月 日)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必须要照顾好女儿。现被告忙于工作,且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对女儿关心甚少,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女儿多次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抚养女儿,均被被告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继续抚养女儿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原告为使女儿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如所求。
此致
东莞市第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