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事项代码:0165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办理机构为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技术合同的形式审查、受理和审定工作。
(二)审批内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法律效力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申请人可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2.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3.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4.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和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发生变更,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材料通过市技术市场办下设登记处形式审查后,由市技术市场办受理;申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的,申请材料提交登记处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由市技术市场办受理,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由登记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审核:市技术市场办、登记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
的决定。
2.决定:自作出核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技术市场办网站上公开有关信息,供单位和个人查询。
九、审批证件
本审批事项审批证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首页加盖合同认定专用章,末页加盖合同认定登记章;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末页加盖合同认定登记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
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十
二、申请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