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土地使用权牵涉以下税种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限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做法,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另一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花费的5%计量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限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到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交纳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限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到的收入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公司所得税。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限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量交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获到土地使用权何时交纳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限定,以纳税人事实上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限定的税额在获到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限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获到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商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商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的限定交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