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户口违约金需要付吗?
17-01-01 丁丁72 + 关注献花(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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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5月,北京某大学外地生源的张磊即将毕业,恰遇某大型科技公司开展校园招聘。该公司看中了张磊的能力,欲招至麾下,并承诺可为其解决留京户口,但条件是要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中途离职的话,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张磊经过考虑后,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毕业后正式入职该公司。该公司也信守承诺,在张磊入职后没多久,即为其解决了留京户口问题,使张磊成为了北京移民一代。
本来故事很美好,该公司很重视张磊,对其着力培养,有意日后大力提拔。但在2016年3月,张磊机缘巧合之下遇到了同行业一外企公司高层,相谈甚欢,该高管对张磊赞赏有加,并以相当优厚的条件向其抛出了橄榄枝。张磊虽内心纠结,但最终天平倾向了外企公司,接下了橄榄枝,向科技公司提出了辞职。但是科技公司不干了,不同意其辞职;要想辞职也成,得按照约定支付20万违约金才能走人。
那么,现在要问题来了,科技公司是否可以向张磊主张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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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这种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
对于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关于违反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的约定,即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一种是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即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