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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帮助5人 3.7w浏览 #债权债务 匿名 2022-10-15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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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合伙债务;
    2、合伙型联营;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是指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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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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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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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1、个人合伙债务。2、合伙型联营。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2、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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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开发商违约责任下开发商是否负责还贷款买房人办理银行按揭从开发商处购房,因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等原因解除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的,买房人与开发商应当对银行按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由于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签订有担保合同,即使买房人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担保合同依然有效。因此,如果买房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开发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提醒了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该仔细了解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情况,避免因开发商的问题而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和财产安全。
房地产交易中,若开发商未履行房屋预告登记等义务导致购房及贷款契约无效或解除,买方和开发商需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商与银行有保证合同关系,即使购房协议解除,该合同仍有效。购房者应了解开发商资质和信誉,避免个人信用和财产受损。双方应依法履行义务,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1w浏览2024-04-17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合伙成立的灵活性。合伙组织依约成立,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意愿签订合伙契约,并可在契约中,灵活地规定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技术、劳务等)、出资数额、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损益分配方案、出资份额转让办法、入伙退伙及解散条件等,这使合伙组织成为较灵活的经营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这种灵活的成立方式,对合伙最初的资本投入,没有最低额度的要求,却不利于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2、合伙团体的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的不可分离性。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因共同出资、共有合伙财产、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利害关系,致使合伙的团体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不能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意志和行为与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难以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合伙的团体责任与其成员责任不能完全分开,因此必然产生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果。
3、责任的双层性。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债务,但在履行债务时却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须先就合伙财产求偿,不足时才能向合伙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实质是补充合伙组织财产的不足。责任双层性产生的原因是:合伙组织作为一种经营组织,由其产生的责任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应当有别,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才能较好地体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也才更加符合合伙组织的团体性质。此外,合伙组织债务主要是营业债务,这种债务的清偿属于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先用合伙组织财产清偿,才更符合合伙组织经营的客观要求。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区别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定特征之一,也是合伙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依据。大多数国家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未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么将它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将它归属于法人。究其原因,是采用了以民事主体自身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分类的标准。依此标准,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标准是错误的,民事主体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该标准分类的结果。通常所说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上并不是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内部责任,即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形式关系到法人的本质属性,人们习惯地称它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有限责任,它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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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0w+浏览2023-09-22
因代理产生的连带之债算连带之债吗?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因代理产生的连带之债是属于连带之债的一种,产生连带之债的其他原因有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等其他原因,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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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合伙成立的灵活性。合伙组织依约成立,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意愿签订合伙契约,并可在契约中,灵活地规定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技术、劳务等)、出资数额、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损益分配方案、出资份额转让办法、入伙退伙及解散条件等,这使合伙组织成为较灵活的经营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这种灵活的成立方式,对合伙最初的资本投入,没有最低额度的要求,却不利于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2、合伙团体的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的不可分离性。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因共同出资、共有合伙财产、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利害关系,致使合伙的团体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不能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意志和行为与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难以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合伙的团体责任与其成员责任不能完全分开,因此必然产生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果。
3、责任的双层性。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债务,但在履行债务时却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须先就合伙财产求偿,不足时才能向合伙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实质是补充合伙组织财产的不足。责任双层性产生的原因是:合伙组织作为一种经营组织,由其产生的责任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应当有别,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才能较好地体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也才更加符合合伙组织的团体性质。此外,合伙组织债务主要是营业债务,这种债务的清偿属于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先用合伙组织财产清偿,才更符合合伙组织经营的客观要求。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区别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定特征之一,也是合伙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依据。大多数国家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未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么将它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将它归属于法人。究其原因,是采用了以民事主体自身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分类的标准。依此标准,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标准是错误的,民事主体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该标准分类的结果。通常所说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上并不是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内部责任,即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形式关系到法人的本质属性,人们习惯地称它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有限责任,它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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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10w+浏览2023-09-10
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1、个人合伙债务。2、合伙型联营。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2、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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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合伙成立的灵活性。合伙组织依约成立,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意愿签订合伙契约,并可在契约中,灵活地规定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技术、劳务等)、出资数额、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损益分配方案、出资份额转让办法、入伙退伙及解散条件等,这使合伙组织成为较灵活的经营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这种灵活的成立方式,对合伙最初的资本投入,没有最低额度的要求,却不利于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2、合伙团体的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的不可分离性。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因共同出资、共有合伙财产、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利害关系,致使合伙的团体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不能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意志和行为与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难以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合伙的团体责任与其成员责任不能完全分开,因此必然产生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果。
3、责任的双层性。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债务,但在履行债务时却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须先就合伙财产求偿,不足时才能向合伙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实质是补充合伙组织财产的不足。责任双层性产生的原因是:合伙组织作为一种经营组织,由其产生的责任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应当有别,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才能较好地体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也才更加符合合伙组织的团体性质。此外,合伙组织债务主要是营业债务,这种债务的清偿属于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先用合伙组织财产清偿,才更符合合伙组织经营的客观要求。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区别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定特征之一,也是合伙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依据。大多数国家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未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么将它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将它归属于法人。究其原因,是采用了以民事主体自身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分类的标准。依此标准,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标准是错误的,民事主体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该标准分类的结果。通常所说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上并不是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内部责任,即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形式关系到法人的本质属性,人们习惯地称它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有限责任,它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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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10w+浏览2024-10-08
连带债务的生产原因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当事人的约定。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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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合伙成立的灵活性。合伙组织依约成立,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意愿签订合伙契约,并可在契约中,灵活地规定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技术、劳务等)、出资数额、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损益分配方案、出资份额转让办法、入伙退伙及解散条件等,这使合伙组织成为较灵活的经营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这种灵活的成立方式,对合伙最初的资本投入,没有最低额度的要求,却不利于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2、合伙团体的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的不可分离性。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因共同出资、共有合伙财产、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利害关系,致使合伙的团体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不能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意志和行为与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难以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合伙的团体责任与其成员责任不能完全分开,因此必然产生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果。
3、责任的双层性。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债务,但在履行债务时却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须先就合伙财产求偿,不足时才能向合伙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实质是补充合伙组织财产的不足。责任双层性产生的原因是:合伙组织作为一种经营组织,由其产生的责任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应当有别,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才能较好地体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也才更加符合合伙组织的团体性质。此外,合伙组织债务主要是营业债务,这种债务的清偿属于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先用合伙组织财产清偿,才更符合合伙组织经营的客观要求。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区别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定特征之一,也是合伙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依据。大多数国家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未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么将它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将它归属于法人。究其原因,是采用了以民事主体自身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分类的标准。依此标准,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标准是错误的,民事主体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该标准分类的结果。通常所说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上并不是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内部责任,即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形式关系到法人的本质属性,人们习惯地称它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有限责任,它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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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
10w+浏览2024-11-22
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原因有哪些?
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只要其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责任就全部消失的,就可以算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无法确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很多的原因发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因是无法全部列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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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合伙成立的灵活性。合伙组织依约成立,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意愿签订合伙契约,并可在契约中,灵活地规定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技术、劳务等)、出资数额、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损益分配方案、出资份额转让办法、入伙退伙及解散条件等,这使合伙组织成为较灵活的经营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这种灵活的成立方式,对合伙最初的资本投入,没有最低额度的要求,却不利于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2、合伙团体的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的不可分离性。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因共同出资、共有合伙财产、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利害关系,致使合伙的团体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不能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意志和行为与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难以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合伙的团体责任与其成员责任不能完全分开,因此必然产生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果。
3、责任的双层性。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债务,但在履行债务时却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须先就合伙财产求偿,不足时才能向合伙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实质是补充合伙组织财产的不足。责任双层性产生的原因是:合伙组织作为一种经营组织,由其产生的责任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应当有别,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才能较好地体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也才更加符合合伙组织的团体性质。此外,合伙组织债务主要是营业债务,这种债务的清偿属于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先用合伙组织财产清偿,才更符合合伙组织经营的客观要求。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区别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定特征之一,也是合伙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依据。大多数国家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未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么将它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将它归属于法人。究其原因,是采用了以民事主体自身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分类的标准。依此标准,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标准是错误的,民事主体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该标准分类的结果。通常所说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上并不是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内部责任,即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形式关系到法人的本质属性,人们习惯地称它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有限责任,它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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