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其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程序行使权利。
再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