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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子的人多,我朋友想买房,却怕发生居间合同管辖的问题,特此向我询问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内容及发生条件

帮助10人 4.1k浏览 #合同事务 匿名 2017-10-12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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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诉讼引导顾问
    诉讼引导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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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因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协议,如果在协议中没有进行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就管辖问题又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采用合同的法定管辖,即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涉及第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第三方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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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10-12
  • 苏州法务团
    苏州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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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居间行为。通常居间人完成该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一般不是固定在某一确定的地点,往往会在不同时间、在不同地点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不能以某一地点作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司法实践中,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为妥。
    全文
    9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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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内容及发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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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内容及职责在你管辖范围之内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灵活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的会计工作岗位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职能部门,工资核算及审核部,成本费用核算处理部门;
财务成果核算处理部门,资金核算处理部门,往来款项结算处理部门,总账报表编制及分析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以及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上,既可以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负责现金管理,会计负责账务处理;
会计开具发票,出纳负责收款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通常情况下,出纳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经由他人审核无误后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列明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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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内容及职责在你管辖范围之内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灵活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的会计工作岗位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职能部门,工资核算及审核部,成本费用核算处理部门;
财务成果核算处理部门,资金核算处理部门,往来款项结算处理部门,总账报表编制及分析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以及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上,既可以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负责现金管理,会计负责账务处理;
会计开具发票,出纳负责收款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通常情况下,出纳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经由他人审核无误后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列明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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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内容及职责在你管辖范围之内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灵活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的会计工作岗位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职能部门,工资核算及审核部,成本费用核算处理部门;
财务成果核算处理部门,资金核算处理部门,往来款项结算处理部门,总账报表编制及分析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以及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上,既可以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负责现金管理,会计负责账务处理;
会计开具发票,出纳负责收款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通常情况下,出纳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经由他人审核无误后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列明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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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内容及职责在你管辖范围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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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灵活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的会计工作岗位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职能部门,工资核算及审核部,成本费用核算处理部门;
财务成果核算处理部门,资金核算处理部门,往来款项结算处理部门,总账报表编制及分析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以及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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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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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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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个企事业单位均应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灵活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的会计工作岗位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职能部门,工资核算及审核部,成本费用核算处理部门;
财务成果核算处理部门,资金核算处理部门,往来款项结算处理部门,总账报表编制及分析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以及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等等。
对于已经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可以将这些岗位与其他工作岗位进行有机整合。
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上,既可以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亦或是一岗多人的模式。
然而,出纳人员却不得兼任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钱账分管(出纳负责现金管理,会计负责账务处理;
会计开具发票,出纳负责收款付款),出纳与会计这两个职位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
通常情况下,出纳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库存现金的妥善管理,办理银行存款的具体收支业务,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并经由他人审核无误后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期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除了上述所列明的不能兼管的工作之外,出纳还可以承担诸如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等岗位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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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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