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分为10天,14天,37天三种情况。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应急措施,只有来不及申请逮捕证的才暂时刑事拘留。拘留以后要马上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以上为例:
(1)10天(公安机关3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2)14天(复杂案件,申请期限可以延长4天,7日批捕,7+7=14天);
(3)37天(更加复杂的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申请期限可延长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一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羁押的期限必须等到法院有了判决,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但是羁押期间的公安机关的侦查也是有期限的,过了侦查羁押期限就必须:改变强制措施,变逮捕为取保候审或者其他;,在期限截止之前,结束侦察,把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