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 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四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