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分清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
(一)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抵押人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构成违约;其他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则体现在:抵押人有依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否则也构成违约。
(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且立即生效。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而非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样,在立法上就区分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使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界限清晰下来。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产生,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故乙可行使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