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税种比较,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色: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交税目标的所有出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资金、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交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则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法令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出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管其经济性质,也不本分、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不管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事务,均有交纳增值税的责任。
(3)实施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为根据来承认,依照累进准则规划,实施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交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交税。
(4)实施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出现转让的环节,实施按次征收,每出现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获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