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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由哪些构成

帮助5人 3.3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22-11-05 福建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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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务说法
    法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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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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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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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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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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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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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导致静脉炎是不是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输液导致静脉炎不一定是医疗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 药物因素:某些药物刺激性较强,如化疗药物、甘露醇等,即使护士操作规范,也可能因药物对血管的刺激引发静脉炎,这是输液治疗可能出现的正常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 患者自身因素:患者如果血管条件差,如血管硬化、狭窄等,或者有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会增加输液后发生静脉炎的风险,在医护人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可能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 操作不规范:护士在输液时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导致细菌等微生物侵入血管引发感染性静脉炎,或者穿刺技术不熟练,反复穿刺损伤血管内皮,进而引发静脉炎,可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 未评估与预防:医护人员在输液前没有对患者的血管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对于需要长期输液或输注刺激性药物的患者,未及时选择合适的静脉通路,如中心静脉置管等,导致患者发生静脉炎,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由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对具体病例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后才能确定。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相关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部门对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健康。本罪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危险,既为犯罪即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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