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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

帮助10人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匿名 2017-10-20 广东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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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房产纠纷维权法务
    房产纠纷维权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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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对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全文
    14 2017-10-20
  • 韶关答疑法务
    韶关答疑法务
    评分5.0 “态度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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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标准如下: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中国的注销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①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民集体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④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⑤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全文
    9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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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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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土地使用权手续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材料有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等,其次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最后由国家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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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合同与登记的土地使用证有关系吗?
土地使用权合同与登记的土地使用证肯定是有关系的,有合同才能进行办理土地使用证从而可以进行合法的登记,土地使用合同最主要的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各自利益,从而不受到任何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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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时,需要进行补办登记,确认登记需要的各种证件材料,以及相关流程,从而保证登记顺利。登记需要缴纳相应的补助土地金额,从而才能确定登记结果的完成。如果当事人不进行登记补办,那么当事人的土地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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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分类有几种
按照我国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1、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2、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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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
1、含义不同2、办理流程不同1、初始登记办理程序1、流程申请登记→ 窗口受理→ 地籍调查→ 地籍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窗口领证2、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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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有权利吗?,想了解户口迁出后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户口迁出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需要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况来看,具体如下:
家庭承包
林地承包:如果是林地的家庭承包,即使户口迁出,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为林地的承包周期长,投入大,从保护承包人权益和鼓励林业发展等角度考虑,允许继承人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或草地承包:对于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的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只是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户内还有其他成员的,不发生继承问题,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全家户口迁出,且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此时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如果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被继承。
其他方式的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的继承人不受户口是否迁出的限制。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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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是什么?,想了解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承包期限:2024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整省试点,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从 2027 年开始,承包期延长至 2057 年。
承包关系稳定
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即使农民全家户口迁进城里,土地也不会被无偿收回,不仅可保留承包权,还能在必要时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调整
遵循 “大稳定、小调整” 原则,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存在整户消亡、有偿退出承包地、流转土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土地将被收回并做另行分配。
权益保障
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立,妇女出嫁后在婆家未获得承包地,娘家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时,婆家的发包方也无权收回承包地。
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承包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经营模式创新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现土地资源的共享和联合经营,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支持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用地的审批,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证书变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将统一变更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保证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其他政策
实行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政策,不再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来调整土地。
支持城镇落户农户转让承包权,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避免农村土地的荒废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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