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的设立要件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