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要怎么去处理呢,针对这个问题,《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我谈一下个人观点:
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原则,应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一、合同法的相关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附生效条件,之后,经协商一致,也可以对所附生效条件进行变更。 本案中当事人实际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已经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生效条款。如果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就变更协商一致,还可以参考另外两条规定:
《合同法》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