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济南落户口政策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市内七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下同),及市内七区范围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市市区及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各县政府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