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在政府部门工作,对采购方面的内容不太清楚,咨询下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

帮助5人 1.7k浏览 #合同事务 匿名 2017-10-23 吉林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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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赔偿谈判家
    违约赔偿谈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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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全文
    14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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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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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黑龙江鹤岗市居民,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很多户居民都没办理完拆迁事宜。11月时没有提前公告就宣布货币补偿停止,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们评估完毕,但没有搬家证明,没拆房子,我找领导解决他们不管,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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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
10w+浏览2024-11-13
你好,我是黑龙江鹤岗市居民,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很多户居民都没办理完拆迁事宜。11月时没有提前公告就宣布货币补偿停止,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们评估完毕,但没有搬家证明,没拆房子,我找领导解决他们不管,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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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10w+浏览2024-11-14
你好,我是黑龙江鹤岗市居民,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很多户居民都没办理完拆迁事宜。11月时没有提前公告就宣布货币补偿停止,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们评估完毕,但没有搬家证明,没拆房子,我找领导解决他们不管,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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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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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黑龙江鹤岗市居民,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很多户居民都没办理完拆迁事宜。11月时没有提前公告就宣布货币补偿停止,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们评估完毕,但没有搬家证明,没拆房子,我找领导解决他们不管,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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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黑龙江鹤岗市居民,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很多户居民都没办理完拆迁事宜。11月时没有提前公告就宣布货币补偿停止,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们评估完毕,但没有搬家证明,没拆房子,我找领导解决他们不管,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16年政府按照采煤沉陷区政策对我地区拆迁当时承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任意选择,导致很多居民没有签到货币补偿,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和拆迁办能构成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是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迁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宣布拆迁决定的一种方式。  拆迁公告,一经发出,就要产生巨大的影响,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1、自公告确定的拆迁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分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收归为国有,并同时交付给拆迁人享有。虽在拆迁公告前,拆迁人已经取得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和支配。一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拆迁公告,拆迁人就实际地成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享有者。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受到限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3、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权利,而拆迁人负有此义务。  
4、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未开工的项目,不得开工;正在开工的项目,应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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