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五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结合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劳动仲裁过程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不然第十五条也不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以上就是劳动仲裁如何申请保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