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临阵脱逃罪,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主体现役军人,客体都是军人的义务。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只是客观因为行为的不同导致不同。投降罪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军人叛逃罪指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指战时临阵脱逃的、逃离部队罪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这些在刑法分论第10章都有。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经写入刑法,罪名为“逃离部队罪”,该罪自1997年到2015年共九修订中均没有修改。
1979年的《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