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仲裁主体错误,在仲裁或民事诉讼甚至在行政诉讼中这是常有的事。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申请人或起诉人对被申请或诉讼对象的名称掌握不准确造成的,如果被申请人或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异议,仲裁庭或法庭将其列入仲裁或申理的内容;如不提,则视为双方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的事项,仲裁或法院都不会主动干涉的。至于由此产生的后果,则是遵循过错原则,谁的过错,谁承担后果责任。但一般是不会有什么后果的。例如多个字少一个字,只要对方参加了,并无异议,可认为这是同一个主体。或许在执行时他会说这不是他,但这不行了,因为在仲裁中,他或他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参加了仲裁,必须留有带有签字和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的,这已经表示他的默认,已经不容狡辩了。赖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