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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建筑公司上班,他们公司近期打算签订一分合同,咨询下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的问题?

帮助10人 1k浏览 #合同事务 匿名 2017-10-26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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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智慧法律管家
    智慧法律管家
    40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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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的事务已处理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了,就意味着合同终止。但也存在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因自然原因、法律规定改变等,了解合同终止的法律知识,才能正确处理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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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10-26
  • 承德谈判法务
    承德谈判法务
    评分5.0 “服务优质”
    咨询我
    风险辨识是进行合同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即识别建设项 目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引起风险的具体因素,只有正确识别项目中的主要风险因素,才能有效实施对策。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因素主要存在于经济方面、工程方面和管理方面。
      (一)经济方面的风险
      
    1、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全融市场利率变动、有关工程计价政策性文件调整、企业相关收费标准变化,均给承包人带来一定风险。
      
    2、资金供应。业主资金不足,支持能力差,造成工程款拖欠或有意无意拖延付款,以及承包人资金等筹集计划不能及时落实到位,造成项目生产资金得不到保证。
      
    3、要素市场价格。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 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工程成本支出,它是最常遇见的风险。在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对该方面的影响风险预估往往很难充分考虑。
      
    4、工程量清单存在失误。目前投标报价系按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报价,其工程量的错、漏已含在风险范围内。若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工程量清单出现较大数量误差或漏项较多而承包人未能及时发现指出,将给承包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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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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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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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
首先,发包方必需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安全生产合格证以及其以往承包工程的质量等。其次,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建人,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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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签订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律师回复] 1、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
(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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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签订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律师回复] 1、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
(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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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签订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律师回复] 1、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
(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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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
(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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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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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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