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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担保法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民间借款担保书怎么写

帮助5人 1.2w浏览 #债权债务 匿名 2017-10-27 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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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鉴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整)(以下称借款金额),且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据上述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期限为 _____,利率为_____。担保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应出借人的要求,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向出借人担保如下:
    一、本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 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到期应付款项的_____%(即相当于借款金额_____%【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和赔偿金),担保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出借人即有权直接向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出 借人第一次书面要求还款通知后_____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担保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给出借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 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担保人承担,担保人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担保人和出借人签字之日起生效,_____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上就是民间借款担保书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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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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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民法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动迁遗产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继承人张某,男,岁,年与前妻离婚,年8月与被告郑某结婚。年2月突然因病死亡。
年5月,张某出资5万元与郑某及郑的二个女儿在闵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张不是产权人。年8月,张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价格14万元)卖掉。张某死后,发现其有10万元的存款和10万元的股票,张的二个女儿因和郑某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一、原告即张某的二个女儿认为,张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和股票20万元是张的婚前财产,张的二女儿和张的妻子应平均分割继承。郑某认为,张的存款和股票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某,其余一半由三人平均继承。
二、原告认为,张的五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闵行的住房一套,且张某和郑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其中的三分之一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郑某则认为闵行的产权房是他和女儿所购,和张某无关,因此其中三分之一不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清事实
一、关于股票,是张某在和郑某结婚前就持有,自年8月结婚后,股票没有大的变化,应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由张某的二个女儿继承和郑某共同继承。
二、关于张的10万元存款,由于是活期存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其中的五万元是张某将其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的五万元转入的,可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另外五万元认定为婚内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所有,另外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三、关于的住房,由于出资5万元,同事应为是老两口在婚姻期间所购,将其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割给郑某,另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在这个案中还有一个小的插曲,张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曾经写到张的小女儿借款3万元,言明应该归还给小女儿的,但是张一直未还,张的小女儿在诉讼中提出张的遗产中应当扣除原来的3万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未支付小女儿的这一个要求。
理由是,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即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了后,当事人(债权)有二年的时效,如果过了二年的时效期,可以视为放弃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年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写了欠小女儿3万元,言明二年内还请,但二年到期后,小女儿未主张债权,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均未上诉。
这个案子拖了整整一年,现在判决下来了,张某的俩女儿很平静,因为她们看重的不是拿多少遗产,而是有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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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民法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动迁遗产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继承人张某,男,岁,年与前妻离婚,年8月与被告郑某结婚。年2月突然因病死亡。
年5月,张某出资5万元与郑某及郑的二个女儿在闵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张不是产权人。年8月,张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价格14万元)卖掉。张某死后,发现其有10万元的存款和10万元的股票,张的二个女儿因和郑某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一、原告即张某的二个女儿认为,张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和股票20万元是张的婚前财产,张的二女儿和张的妻子应平均分割继承。郑某认为,张的存款和股票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某,其余一半由三人平均继承。
二、原告认为,张的五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闵行的住房一套,且张某和郑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其中的三分之一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郑某则认为闵行的产权房是他和女儿所购,和张某无关,因此其中三分之一不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清事实
一、关于股票,是张某在和郑某结婚前就持有,自年8月结婚后,股票没有大的变化,应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由张某的二个女儿继承和郑某共同继承。
二、关于张的10万元存款,由于是活期存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其中的五万元是张某将其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的五万元转入的,可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另外五万元认定为婚内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所有,另外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三、关于的住房,由于出资5万元,同事应为是老两口在婚姻期间所购,将其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割给郑某,另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在这个案中还有一个小的插曲,张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曾经写到张的小女儿借款3万元,言明应该归还给小女儿的,但是张一直未还,张的小女儿在诉讼中提出张的遗产中应当扣除原来的3万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未支付小女儿的这一个要求。
理由是,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即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了后,当事人(债权)有二年的时效,如果过了二年的时效期,可以视为放弃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年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写了欠小女儿3万元,言明二年内还请,但二年到期后,小女儿未主张债权,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均未上诉。
这个案子拖了整整一年,现在判决下来了,张某的俩女儿很平静,因为她们看重的不是拿多少遗产,而是有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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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民法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动迁遗产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继承人张某,男,岁,年与前妻离婚,年8月与被告郑某结婚。年2月突然因病死亡。
年5月,张某出资5万元与郑某及郑的二个女儿在闵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张不是产权人。年8月,张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价格14万元)卖掉。张某死后,发现其有10万元的存款和10万元的股票,张的二个女儿因和郑某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一、原告即张某的二个女儿认为,张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和股票20万元是张的婚前财产,张的二女儿和张的妻子应平均分割继承。郑某认为,张的存款和股票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某,其余一半由三人平均继承。
二、原告认为,张的五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闵行的住房一套,且张某和郑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其中的三分之一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郑某则认为闵行的产权房是他和女儿所购,和张某无关,因此其中三分之一不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清事实
一、关于股票,是张某在和郑某结婚前就持有,自年8月结婚后,股票没有大的变化,应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由张某的二个女儿继承和郑某共同继承。
二、关于张的10万元存款,由于是活期存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其中的五万元是张某将其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的五万元转入的,可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另外五万元认定为婚内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所有,另外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三、关于的住房,由于出资5万元,同事应为是老两口在婚姻期间所购,将其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割给郑某,另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在这个案中还有一个小的插曲,张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曾经写到张的小女儿借款3万元,言明应该归还给小女儿的,但是张一直未还,张的小女儿在诉讼中提出张的遗产中应当扣除原来的3万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未支付小女儿的这一个要求。
理由是,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即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了后,当事人(债权)有二年的时效,如果过了二年的时效期,可以视为放弃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年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写了欠小女儿3万元,言明二年内还请,但二年到期后,小女儿未主张债权,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均未上诉。
这个案子拖了整整一年,现在判决下来了,张某的俩女儿很平静,因为她们看重的不是拿多少遗产,而是有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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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民法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动迁遗产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继承人张某,男,岁,年与前妻离婚,年8月与被告郑某结婚。年2月突然因病死亡。
年5月,张某出资5万元与郑某及郑的二个女儿在闵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张不是产权人。年8月,张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价格14万元)卖掉。张某死后,发现其有10万元的存款和10万元的股票,张的二个女儿因和郑某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一、原告即张某的二个女儿认为,张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和股票20万元是张的婚前财产,张的二女儿和张的妻子应平均分割继承。郑某认为,张的存款和股票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某,其余一半由三人平均继承。
二、原告认为,张的五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闵行的住房一套,且张某和郑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其中的三分之一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郑某则认为闵行的产权房是他和女儿所购,和张某无关,因此其中三分之一不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清事实
一、关于股票,是张某在和郑某结婚前就持有,自年8月结婚后,股票没有大的变化,应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由张某的二个女儿继承和郑某共同继承。
二、关于张的10万元存款,由于是活期存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其中的五万元是张某将其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的五万元转入的,可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另外五万元认定为婚内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所有,另外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三、关于的住房,由于出资5万元,同事应为是老两口在婚姻期间所购,将其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割给郑某,另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在这个案中还有一个小的插曲,张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曾经写到张的小女儿借款3万元,言明应该归还给小女儿的,但是张一直未还,张的小女儿在诉讼中提出张的遗产中应当扣除原来的3万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未支付小女儿的这一个要求。
理由是,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即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了后,当事人(债权)有二年的时效,如果过了二年的时效期,可以视为放弃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年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写了欠小女儿3万元,言明二年内还请,但二年到期后,小女儿未主张债权,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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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继承人张某,男,岁,年与前妻离婚,年8月与被告郑某结婚。年2月突然因病死亡。
年5月,张某出资5万元与郑某及郑的二个女儿在闵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张不是产权人。年8月,张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价格14万元)卖掉。张某死后,发现其有10万元的存款和10万元的股票,张的二个女儿因和郑某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一、原告即张某的二个女儿认为,张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和股票20万元是张的婚前财产,张的二女儿和张的妻子应平均分割继承。郑某认为,张的存款和股票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某,其余一半由三人平均继承。
二、原告认为,张的五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闵行的住房一套,且张某和郑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其中的三分之一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郑某则认为闵行的产权房是他和女儿所购,和张某无关,因此其中三分之一不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清事实
一、关于股票,是张某在和郑某结婚前就持有,自年8月结婚后,股票没有大的变化,应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由张某的二个女儿继承和郑某共同继承。
二、关于张的10万元存款,由于是活期存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其中的五万元是张某将其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的五万元转入的,可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另外五万元认定为婚内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所有,另外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三、关于的住房,由于出资5万元,同事应为是老两口在婚姻期间所购,将其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割给郑某,另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在这个案中还有一个小的插曲,张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曾经写到张的小女儿借款3万元,言明应该归还给小女儿的,但是张一直未还,张的小女儿在诉讼中提出张的遗产中应当扣除原来的3万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未支付小女儿的这一个要求。
理由是,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即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了后,当事人(债权)有二年的时效,如果过了二年的时效期,可以视为放弃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年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写了欠小女儿3万元,言明二年内还请,但二年到期后,小女儿未主张债权,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均未上诉。
这个案子拖了整整一年,现在判决下来了,张某的俩女儿很平静,因为她们看重的不是拿多少遗产,而是有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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