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霸王条款的常见类型
1.“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常见表述为“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工商部门: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实;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
2.“单男单女享用单人间补齐房价差”
诸如“遇单身男女,我社有权拆夫妻,或按加床处理”“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等。
工商部门: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3.“因游客个人原因不能成行的,游客承担违约责任”
一些旅行社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相关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工商部门:此类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4.“不成团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
一些旅行社在网站上“特别提示”: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赔偿。
工商部门: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