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上海市户口类审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保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事项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事项,是指公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签发、立户、分户、并户等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办理部门是指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公安派出所,其中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由其所属人口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户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