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民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从何时起算,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但该问题关涉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至为重要。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起计算应从申请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收到之日应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而无论对方当事人为何时收到,并不影响以此日起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也许对方当事人先于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也许对方当事人后于申请执行人收到,也无论对方当事人先于或者后于多久的时间,皆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之日作为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此日起算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此日起算为6个月。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起计算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起算。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收到法律文书常有先后之分,有的甚至相差很长时间。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起算申请执行期限。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皆有欠缺。民事诉讼法确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标准,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前提,以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为依据,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