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的一种,除具有一 般承揽合同的诺成、双务、有偿的特征外,更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 不同的一些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 建设工程,投资大、质量高,并且影响国计民生,故建设工程合同 的主体资格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 单位;承包人是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法人。合同标的的限定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作为 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设,以及对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活动。
合同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包人 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 用。因此,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 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形式的要式性
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法律之所以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既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 行的特性所决定的。
合同订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 立。”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广,各 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也就具有 程序性的特点,应受国家计划的约束。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称是什么的大致内容以上可以进行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