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说他们公司想找个财务所来办理税务,想问下这个税务代理合同书一般是怎么写的啊?请回答谢谢。

帮助5人 1.2w浏览 #合同事务 匿名 2017-11-01 克拉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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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克拉玛依法务
    克拉玛依法务
    88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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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
    2、具体内容及要求:

    3、乙方应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完成该委托项目。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2、上述费用按  方式,自约定事项完成后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代理费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3、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是对税务代理合同书一般怎么写的啊的回答。
    全文
    11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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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合同书一般怎么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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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被陷入一场刑事纠纷上面了,我很担心他,所以我想知道,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一般要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写代理权限,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辩护人应有权利,都属于律师代理权限,也是律师的责任,不需要在委托书中明确,比如辩护人的以下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对于公权力来讲这是律师的权利,而对于当事人来讲,也是律师的责任,作为辩护人就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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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被陷入一场刑事纠纷上面了,我很担心他,所以我想知道,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一般要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写代理权限,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辩护人应有权利,都属于律师代理权限,也是律师的责任,不需要在委托书中明确,比如辩护人的以下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对于公权力来讲这是律师的权利,而对于当事人来讲,也是律师的责任,作为辩护人就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
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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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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