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正确适用自首和立功制度,特别是厘清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对于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坦白自首书是如何认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一般认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表现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安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犯罪)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关键要分析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者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