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有哪些?
(1)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的有关用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2)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应当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设文件。
已取得相关用地批准手续或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因改制、买卖等原因导致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土地有偿使用等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据批准用地、建房手续以及买卖协议等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有关手续不齐全的,可确认给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