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解析:
(一)民事合同说民事合同说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经过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自愿商量而达到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足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另外,协议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辖关系,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预约合同说预约合同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商定将来订立肯定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本约”。此说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保证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未来两方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则是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附要求的合同说附要求合同说则认为就业协议是附加奏效要求的合同。而其奏效要求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附要求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肯定的要求,以要求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