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请抗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如果认定裁决有误,可以要求法院再审,这是检察院在发挥监督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提请抗诉期限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超过这一时限,检察院是不会受理该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