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委托贷款债权人的认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债权人,主要理由是: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年6号,以下简称《批复》)为受托人成为债权人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据此认为委托人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所以委托人不是债权人。其
二,在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上,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再由受托人根据该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
三,由受托人作为债权人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委托人是债权人。其理由是:其
一,《批复》出台在《合同法》施行前,《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其
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及金融
实务来看,受托人无利益冲动关注债权人偿债能力及担保物价值变化等情况,而委托人则存在这种利益驱动。其
三,《贷款通则》中贷款人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贷款人并不等于债权人。其
四,从委托贷款的立法目的看,我国法律和政策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未经银行的企业借贷使央行调控资金市场的功能失效,通过银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使央行通过受托银行在借贷过程中了解金融信息,便于金融调控。而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完全符合上述立法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名义的债权人,委托人是实质的债权人。认为受托人是名义的债权人,主要是基于《批复》的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委托人是实质的债权人,主要是基于委托人是贷款风险的承担者以及《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