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独任审判,是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独任审判在裁判文书上只写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名字。独任审判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与合议庭审判所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独任审判的目的就是使案件迅速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