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别人利用该姓名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权利,但公民没有随意更改姓名的权利和自由,理由:
一、 1958年公布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该条,你可以提出申请,但公安机关并不一定会批准。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填写内容和审批程序的通知》中规定“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上人员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单位、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各地都有类似的规定,有的地方禁止更改18周岁以上公民的姓名。
二、户籍法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各省、直辖市对户籍变更都有自己的规定。如果你在公安机关被盘查时,如果不讲真实姓名的话,你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
基于上述两点,如果你要使用变更后的姓名,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公民没有随意变更自己姓名的自由。但是,在没有批准你变更姓名的情况下,你只能用现在身份证上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