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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我一个朋友在非法集资,我想了解一下最高院非法集资的解释的相关内容,麻烦解答一下,谢谢了

帮助10人 1.2k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7-11-05 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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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刑案守护者
    刑案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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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
      众筹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大体可分为刑法、行政监管法律及国家政策三个方面。刑法具有谦抑性,但只要构成其犯罪要件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管法律的打击范围比刑法广泛,构成要求也比刑法低,但是处罚手段远轻于刑法。国家政策反映了政府当下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监管的力度和范围。
      
    1.非法集资刑法与行政法关系解读
      非法集资的刑事和行政标准不一样。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点。但对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取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
      行政认定也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部门没有认定的,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刑事审查中,可以参考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行政认定问题很复杂,耿某以后另文详解。本文只谈刑法的非法集资具体罪名。
      
    2.非法集资刑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是由“法律”这一层级的规定制订的,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远高于“规范性文件”,因此,指导意见不会改变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解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耿某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解读:兼论P2P网贷和众筹的法律应对》一文。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全文
    11 2017-11-05
  • 湘潭法律顾问
    湘潭法律顾问
    评分5.0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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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最高院非法集资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全文
    10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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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对于对方以生命威胁你的相关信息,如聊天记录、短信、语音通话记录等,要及时进行保存,这些证据在后续处理问题时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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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对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买卖方式
签订合同:双方需签订详细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各项条款。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模糊或歧义之处,以保障双方权益。
支付房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房款。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缴纳税费:买卖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卖方可能需缴纳增值税等,买方需缴纳契税等。具体税费标准根据房屋性质、面积、购买年限以及当地政策等因素而定。
办理过户:双方携带身份证、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过户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名下。
赠与方式
签订赠与合同: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房产的具体事宜,如赠与的房产范围、是否附带条件等。赠与合同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
缴纳税费:赠与方需要缴纳印花税等税费。如果是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一般可免征营业税,但非直系亲属间的赠与可能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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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方式(适用于共有房产)
确定析产方式:共有房产的共有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确定房产的分割方式,如按份分割或共同分割等。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签订析产协议:如果是协商析产,共有人需签订析产协议,明确各方的份额或具体的分割方案等内容。协议应经各方签字确认,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过户:根据析产协议或法院判决,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按照确定的份额或归属过户到相应人员名下。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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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证据算非法营运
[律师回复] 以下证据可以用于认定非法营运:

- 书证:如运输合同、收费凭证、收据、发票等,能够直接证明存在有偿的运输服务;收款凭证、运费结算单据等交易记录,若能证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运输获取经济利益且无合法营运资质,也可作为证据;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却用于营运,可证明车辆用途与实际不符。

- 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对司机和乘客的询问笔录,双方关于运输过程、费用协商、行程安排等的陈述,能反映是否存在营运意图和事实。

- 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如执法人员拍摄的车辆载客或载货等营运行为的照片、录像,清晰显示营运时间、地点等信息;谈话录音可证明司机与乘客就运费等事宜的协商过程;车载GPS记录、行车记录仪记录,若显示车辆在非规定路线、非规定时间营运,或频繁在客运货运站点间穿梭接送乘客或货物,可作为证据。

- 证人证言:乘客若能指出与司机达成营运协议并支付费用等情况,其证言可作证据;同行营运人员的指证等也能证实车辆是否在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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