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4000元以上。
二、江苏省3000元以上。
【法律法规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检会(侦监)[2006]7号 第一条第3款第1项。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高法[1997]30号第一条。